湖南日報5月16日訊(記者 何淼玲 通訊員 歐嘉劍 陶琛)記者今天從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了解到,該院出臺的《關于進一步落實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職責的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5月1日起已在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試行。
為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戰略部署,建立健全與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相適應的審判監督管理制度體系,處理好放權與監督的關系,有效防范充分放權后存在的類案不同判、案件質效滑坡、監督管理弱化、廉政風險變大等隱患,省高院積極探索建設新型審判監督管理方式,讓院庭長切實把握住“四類案件”的判定標準、監督節點和監督辦法,牢牢把握“關鍵少數”,確保“放權不放任,監督不缺位,到位不越位”。
該《辦法》細化了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院庭長有權事中監督的“四類案件”的范圍,即涉及群體性糾紛的案件,疑難、復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可能發生類案沖突的案件,可能發生違法審判的案件。規定了這“四類案件”的發現主體、監督權限、監管方式,要求立案部門、業務庭室、承辦法官、分管領導、監察部門、新聞宣傳部門等在多環節對“四類案件”進行甄別。
《辦法》明確,院庭長對“四類案件”進行監督,可以采取查閱卷宗、旁聽庭審、要求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在規定期限內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等方式進行。為防止院庭長監督“越位”,《辦法》規定院庭長對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報告案件的審理過程或評議結果有異議的,不得直接改變合議庭意見,但可以要求合議庭復議一次,如果合議庭不復議或者經復議不改變原合議意見的,可以按程序提交專業法官會議或審判委員會討論。同時,院庭長對“四類案件”監督管理的過程及監督結論應當記錄在《案件監督管理登記表》中,并在網上審判管理平臺中予以標注,全程留痕、附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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